1 总 则 1.0.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制定本规范。 1.0.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 1.0.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,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,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,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。 1.0.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2.0.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。 2.0.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。 2.0.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。 2.0.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。 2.0.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。 2.0.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,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,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 2.0.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、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,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、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,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 2.0.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、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、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,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、火灾报警控制器、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,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3.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.1.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、火灾危险性、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、一级和二级,并宜符合表3.1.1的规定。 注1:一类建筑、二类建筑的划分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45的规定;工业厂房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J16的规定。 2: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。
3.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.2.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。 3.2.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,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。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.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.1.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。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。 4.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.2.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 4.2.1.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(套)间划分。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;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,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,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。 4.2.1.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,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200m;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~100m之间。 4.2.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,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。 4.2.2.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,总面积不超过400m2,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。 4.2.2.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,总面积不超过1000m2,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,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。 4.2.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: 4.2.3.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; 4.2.3.2 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、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; (责任编辑:admin) |